赔13万!药物引产,却导致双侧输卵管切除

2019年4月18日,王某到A医院就诊,要求行药物引产。19日、20日,每日分别顿服米非司酮片100毫克。21日服用米索前列醇片,0.6毫克后出现阴道流血,后因出血量增多,在门诊行钳刮术并入院,入院诊断为:1、孕4产2孕15周加+瘢痕子宫、药物引产出血;2、重度贫血;3、失血性休克;4、胎盘粘连?

入院后,其阴道仍持续出血,且腹痛难忍,医方予输血、补液及再次刮宫等处理后,王某阴道出血情况未见缓解且出现烦躁不安、呼吸困难等,当日转入B医院行经腹全子宫+双侧输卵管切除术十盆腔粘连松解术,术后确定诊断为:1、凶险性前置胎盘;2、失血性休克;3、产后出血;4、失血性贫血(重度);5、清宫术后;6、低蛋白血症。

做个引产手术,没想到连输卵管都切除了,王某难以接受。她认为,A医院在为其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,给自己造成损害,要求A医院对她的损失进行赔偿,于是便把A医院诉至法院。

在案件审理过程中,经过鉴定,得出鉴定意见:A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,该过错与王某子宫切除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,参与度(原因力大小)建议以次要原因为宜,仅供参考。

引产多久后可以再要孩子,引产有危险吗?

被鉴定人王某子宫切除术后构成七级伤残。误工期为90日,护理期为60日,营养期为60日。

综合考虑鉴定意见和案件实际情况以后,法院酌定由A医院承担30%的责任比例,A医院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合计137,176.12元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【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】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,造成患者损害的,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
在本案中,A医院在为王某行钳刮术前及术中,未能鉴别瘢痕妊娠与其他治疗不同,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,致使原告大出血,子宫及双侧输卵管全部被切除,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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